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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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本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的区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会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生态环保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基金,开展并支持基础污染项目研究和综合治理,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环保意识。
第五条 本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高级顾问、常务委员和秘书长、委员等。
本基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批准可从积极支持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人、社会名流中聘任名誉主任。
第七条 本基金委员会由不超过50名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是基金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多名,秘书长1名。本会主任、副主任、高级顾问和秘书长为常务委员,其他委员由秘书长提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委员来自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委员的资格:
(一)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心生态保护事业,自愿为本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 具有相应的阅历和良好的声誉;
(三) 具有参加委员会会议决策能力。
第九条 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委员由上级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上级主管单位、委员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对全部候选人进行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三)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委员会任职。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与本会的委员会议,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三)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四) 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六)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七) 积极组织参加本会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本会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报上级批准。秘书长具体负责全面工作,副秘书长由本会任命。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委员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募捐、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本会的基本管理规章制度,报委员会审批;
(五) 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委员会决定;
(七) 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八) 章程和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室)等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职能部(室)主要负责组织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综合管理资助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综合管理政务事务、队伍建设、财务与资产等事项;组织开展有关监督与审计。
职能部(室)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设置秘书室、综合部(办公室、会员发展部)项目、外联、财务部、宣传部等。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合作,深入地开展环境科普知识宣传,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 举办募捐活动为本会开展工作筹集基金,为区域内自然生态保护提供基金保障;
(三)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可设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
(四) 依法组织实施基金保值、增值的经营和投资活动;
(五)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人才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 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培训、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培训、生态恢复技术培训、环境保护管理知识培训、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培训;
(七) 对为本会捐赠、募集资金和为新疆生态保护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人士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 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绿色行动;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生态保护活动;
(九) 组织开展有利于生态保护事业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政和财政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本会严格执行预算,如有重大调整,须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开发和利用人资产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 本会坚持干部任职标准,规范干部任用制度和程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适合本基金委员会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选人;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员任用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保障员工享有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本基金委员会的声誉。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委员、委员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委员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委员会会议,有权向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上级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等原则,积极开拓合作渠道,营造有利于国际(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二条 本会通过合作研究、学术会议、人员交流等多种形式,支持我区生态环保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积极开发和利用海外财力资源,促进我区生态环保事业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据本章程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