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意见。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我市将建立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约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期搬迁;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同时,为防治油烟、废气及恶臭污染,《草案》提出,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于7月2号前通过电话或来信的方式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来信请寄"南湖南路127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电话:4679075。